关于申报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发布时间:2008-03-10
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经协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决定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纳入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现将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我国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在企业内实施的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已获国家科技奖励的单项技术或者产品,可以作为说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效果和效益的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奖项授予实施和完成技术创新工程的企业,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只限于列入首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2008年度1个企业只能被推荐1次。
二、申报(推荐)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推荐)企业须是由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共同确定的第一批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推荐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创新性突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研发机构、创新资产、产学研合作机制)及有效的创新投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通过关键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掌握了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产业关键技术及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技术创新工程经过三年以上的实施和应用,主要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每年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收益增长比例较高,实现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市场价值。
3、推动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通过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创新和集成,形成、拓展了产业链,发挥了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或者产品的更新换代,形成了较大生产规模、较高生产水平和较强的配套能力。
三、申报(推荐)书填写要求
申报(推荐)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请登录网站下载“2008年度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系统”,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附件2)格式认真填写。重点突出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在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投入、创新产出、新产品研制及效益等方面内容。推荐书电子版和书面版应保持一致,推荐书页数应严格遵循填写说明的规定,对于超页数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部分要求如下:
1、《奖励类别》:填写技术开发类。
2、《项目名称(中文)》:应能同时体现项目技术创新工程所属领域和创新内容、特征,必要时可以使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品牌。项目名称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3、《主要完成人》:自主创新企业评审组项目不填写此栏。
4、《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一个项目只奖励1个单位。
5、《学科分类名称》:第1个学科分类名称栏目中填写99925(自主创新企业组对应专业代码);第2、3个学科分类名称,请填写创新点所涉及学科的实际学科代码。要求填写的学科分类名称与创新点中所列的前二个学科名称及顺序保持一致。
6、推荐书还应提供相应附件:即由企业和第三方出具的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内容相关及证明项目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及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证明材料,如近年来核心技术或产品获得知识产权情况,近年来技术研究成果或新产品开发的验收和审批情况,新技术或新产品推广应用及经济效益情况,研发及技术改造的投入数量及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研发机构及研发人员情况(数量和比例),企业品牌建设及所获荣誉,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证明,对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升作用的其他相关证明,等等。
其他详细要求请参照《2008年度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工作手册》(登录http://168.160.153.132/xmsb网站下载)执行。
四、申报(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请申报(推荐)企业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的报送工作,并于3月19日16点前将电子版发送我局电子邮箱(书面材料暂不提交)。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规划发展局科技处
联系电话: 010-63192182
010-63193463
010-63193184
传 真: 010-63193161
电子邮箱:keji@sasac.gov.cn
附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格式)
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