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发布时间:2007-11-0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07]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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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工作,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2008年度财务预算的统一报告格式,由财务预算报表和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两部分组成,财务预算报表填报范围为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由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分别参照国资委印发的“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进行编写。
二、按照国资委统一工作安排,2008年中央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本套报表的格式、科目以及编制口径均依据新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央企业预算编制和管理情况,结合近年来中央企业预算管理工作重点,本套报表对“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见附件)。
三、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财务预算工作,认真总结以前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并结合国资委2007年度财务预算复函意见,进一步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改进财务预算编制方法,规范财务预算报告工作,加强财务预算执行监督,提升财务预算管理水平,并切实做好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的布置、培训、编制、审核和报送工作。
四、中央企业应当遵循新准则的实质控制原则,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有内部业务机构、下属境内外子企业、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基建财务)等所属独立核算经济单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集团2008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对于暂未纳入企业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经济单位,应当予以专项说明。
五、中央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现金流量、应收款项、担保、投融资规模、金融及衍生品业务等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管理。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客观反映预算年度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编写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时,中央企业应当对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对本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情况、预算编制基础及基本假设、主要财务预算指标以及预算执行中需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进行分析说明。
七、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细化预算编制工作程序,对涉及人员与工资、主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管理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落实填报任务,做好指标口径衔接与核对,避免因管理口径差异影响预算编制与填报质量。
八、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内部预算编制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对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工作,以确保预算编制工作质量和按时报送预算报告。预算审核重点应当包括上年财务预算问题整改情况,以及2008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基础、编制范围、编制口径、预算指标合理性、表间指标是否衔接等内容。
九、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之前,应当做好2008年度财务初步预算预报工作,按规定要求认真填报《2008年度主要财务指标预报表》,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送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一式3份报国资委(分别报送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和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十、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前,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核准程序,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十一、各中央企业在组织做好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审核、汇总工作的基础上,应于2008年1月31日之前将企业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正式文函报送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具体包括:集团合并财务预算报表、集团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
(二)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相关纸质附件。主要包括:预算主要指标与预报指标差异原因说明、内部相关核准决议等。
(三)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及相关附件、所属二级子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正式文函还应同时分别报送国资委业绩考核局、规划发展局、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各1份。
十二、中央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做好预算执行差异分析。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年度财务预算的,应当于2008年8月12日前将《2008年度预算调整主要指标表》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备案,并上报正式文函对预算调整的原因和影响、预算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予以说明,同时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十三、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反映,有关工作软件另行下发。
附件:1.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xls
2.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doc
3.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