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管理适用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9-30 09: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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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管理适用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规定,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请问,应如何计算“年度保值规模”和“年度实货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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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9-30 09:58:34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中,“实货”范围包括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如存货)、合同、确定的商品购销等生产经营计划;“保值规模”指的是使用金融衍生业务进行套期保值的实货规模。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特点等自主确定“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和“年度保值规模”的具体计算方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