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央企开展股指期货等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业务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3-04 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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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央企开展股指期货等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业务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对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管理与规范,请问在8号文印发后,中央企业是否可以开展股指期货、期权等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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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3-04 15:03:31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商品类衍生业务(标的资产为大宗商品)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标的资产为货币和利率)。股指期货、期权等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业务,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