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9-19 08: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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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问题 | ||
内容: | 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所指的第二款、第三款是什么?我在办法中无法找到确切的条款。 望予以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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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18-09-19 08:22:25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指的是——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