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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条款理解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6-24 14: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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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条款理解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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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6-06-24 14:43:22
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留言已收悉。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第三条规定,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关于如何确定责任划分,应当采取查阅文件、谈话等措施取证,并根据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核查结果综合研判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责任编辑:王晓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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