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条款理解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6-24 14: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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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条款理解相关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如何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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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6-24 14:43:22 |
| 回复: | 您好,您提交的留言已收悉。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第三条规定,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关于如何确定责任划分,应当采取查阅文件、谈话等措施取证,并根据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核查结果综合研判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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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