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细则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3-05-05 14: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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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细则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提到,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文中提到的“有关规定”指的是哪些规定?对损失的界定,有没有相关文件细则能明确认定到底出现何种情况可以算作资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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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3-05-05 14:56:52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有关规定”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执法工作,专业机构进行专业鉴证,国有资产监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37号令对资产损失的认定作出规定,目前未出台资产损失认定专门细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