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岗位等级》有关内容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07-12 14: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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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岗位等级》有关内容的咨询 | ||
内容: | 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的规定,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通过等级资格评审后是否能按照此规定享有对应技术职称?此规定中“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容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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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07-12 14:18:05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适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该规定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职称有关政策问题,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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