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8-09-25 1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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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的理解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对于该条中第一款,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2、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3、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请问这三点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只需要满足一点即可? 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具体指哪些行业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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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18-09-25 17:15:13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这三点需要全部满足即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对于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 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陈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