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为国有独资有限合伙企业增资是否适用32号令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5-07 15:23:32
留言详情
| 标题: | 关于公司股东为国有独资有限合伙企业增资是否适用32号令相关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请问企业本身为公司制企业,但其最大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的GP和LP向上穿透为同一家国有独资公司。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增资,该企业是否应被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需要遵循32号令的相关要求? |
||
回复详情
|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5-07 15:23:32 |
| 回复: | 您好,提交的留言已收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本身为公司制企业,但其最大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的GP和LP向上穿透为同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上述信息有限,无法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 对于其增资是否进场问题,该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进场增资意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最终以股东会决策意见为准。 |
||
【责任编辑:王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