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控股公司是否应适用32号令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5-19 15:25:28
留言详情
| 标题: | 关于合伙企业控股公司是否应适用32号令相关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国有二级公司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与另一公司共同设立其控制的合伙企业,并由该合伙企业控股目标公司(国有二级公司实际控制目标公司)。根据此前答复,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或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不适用32号令,但目标公司本身(如增资扩股、转让所持其他公司股权等)是否应纳入32号令管理? |
||
回复详情
|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5-19 15:25:28 |
| 回复: | 您好,提交的留言已收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交易管理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再投资的公司发生增资、股权转让时,该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进场交易意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最终以股东会决策意见为准。请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 |
||
【责任编辑:王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