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转让是否适用于39号文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12-25 15: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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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转让是否适用于39号文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转让需公开进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三条对“基础设施REITs”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放宽。请问:转让ABS基础资产时,是否可参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关于REITs的部分,申请批准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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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12-25 15:18:22 |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三条中的“发行基础设施REITs”,是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不包括其他向ABS划转股权的情形。企业发行ABS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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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