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11-25 09: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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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披公告超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转让方需重履行程序再发公告。”请问若项目未征集到受让方,调整底价等后重发公告,发布日在首披12个月内,但公告期满超12个月,是否仍需重走审计、评估等程序再发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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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详情
|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11-25 09:36:08 |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不需要。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进入延牌阶段,或转让方一次或多次降价的,仍属同一个挂牌项目,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但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办法规定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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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