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11-03 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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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解释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同一央企控制的国有控股公司之间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该央企审核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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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11-03 16:08:25 |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等。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建议咨询所属国家出资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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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