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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增资有关审计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3-07 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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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增资有关审计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请问:该条所属“审计”是就此次增资的专项审计?还是只要有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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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3-07 14:05:09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为本次增资行为服务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可以为最近一年内的某一时点,具体由企业结合经济行为情况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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