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2-14 11: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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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关于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些可以进行非公开协议交易的情形,请问:是否需要首先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才能按照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非公开交易?第四十五条是否是第四十六条的前提条件?还是第四十五条和第十四六条是并列项目,不互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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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2-14 11:55:33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相互之间不互为前提。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