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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2-18 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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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问题的咨询
内容:

请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19条第二项规定中“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仅指上级政府出资的国有产权吗?如果是,那第二项是否仅指国有产权从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无偿划转至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而不包括从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无偿划转至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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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2-18 10:31:21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经研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所出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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