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1-22 1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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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请问:国有企业从地方AMC公司购买债权(不良资产),再将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转让非国有企业时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吗?该情况是否属于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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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1-22 15:13:20 |
回复: | 您好: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