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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八条适用情形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12-04 1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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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八条适用情形问题的咨询
内容: 就如何理解《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中“八、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请问:1、若项目重新披露既调整了转让底价,又调整了保证金金额,是否适用39号文第八条规定?2、若项目重新披露不调整转让底价,仅调整保证金金额,可否适用39号文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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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4-12-04 10:25:21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八条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该条内容适用于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石运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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