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增资扩股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11-20 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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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增资扩股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利息是否计入增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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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11-20 10:21:05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以及利息部分可在评估后,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投资方出资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