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问答选登  >  产权管理 > 正文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11-01 09:22:37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1、“一定金额”是有明确的标准? 2、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协议的方式?无需审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4-11-01 09:22:37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石运来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