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相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9-09 08:49:11
留言详情
标题: |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相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认缴出资只有部分到位,如不再继续认缴,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会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即失权。在国有股东确定不再继续认缴的情况下,是否仍需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的报备工作? |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9-09 08:49:11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应当在公司发起协议中对各股东的出资义务做出明确约定,股东应当严格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如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尚未完全实缴注册资本而需要转让股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批准、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将权利受限情况予以披露,对受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提出要求。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