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2号令第13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理解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9-02 15: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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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32号令第13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理解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3条规定“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请问这里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如何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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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9-02 15:01:49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后,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控制权的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