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产权置换和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15 1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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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有产权置换和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请问: 1、《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是否仍有效?该文件出台于2011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出台于2016年,国有产权置换(互以股权为支付对价或涉及少部分货币补差)是否应当视为两个非公开协议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执行,还是按照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文件执行?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置换是否可以参照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文件执行? 2、根据32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等,均为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比如国资部门)是否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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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8-15 10:47:57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11〕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有效。 二、国有产权置换与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属于不同的经济行为。国有产权置换应当按照121号文执行,非公开协议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及《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执行。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置换建议咨询所属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三、根据3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