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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10 15: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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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内容: 请问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及相关评估、核准、备案、进场交易手续?还是仅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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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4-07-10 15:38:29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鼓励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广泛征集投资人,发现市场价格。
        二、如涉及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当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或估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石运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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