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6-20 10: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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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原股东增资“该如何理解?是否必须是企业所有股东均同比例增资,还是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和定向增资(仅部分股东增资(比如仅某个国有股东增资或者仅某个非国有股东增资),其余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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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6-20 10:34:40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