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问答选登  >  产权管理 > 正文
关于32号令第十三条“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4-05 15:02:50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32号令第十三条“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问题的咨询
内容:

请问关于32号令第十三条“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中“产权市场”的定义范围?是否仅限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是否在该范围内?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还需要进场交易吗?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4-04-05 15:02:50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中“产权市场”是指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地方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在本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转让应按照32号令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石运来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