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处置以非开发方式获得房产是否需进场交易事宜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3-08 0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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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处置以非开发方式获得房产是否需进场交易事宜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国有全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一定数量房产,该企业处置该批房产时,是否需按照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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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3-08 09:23:45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例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国有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所生产的汽车等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围,不需要进场交易,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果相关物业、交通工具列为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