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的规定适用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2-01 14: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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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的规定适用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根据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要求,央企的衍生品业务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可以开展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等,作为牌照业务管理,相关具体监管规定正在制定中,而目前,期货公司下设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要求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仓单服务、基差贸易、合作套保、做市业务等风险管理管理业务,均会涉及衍生品交易。请问,期货公司与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上述业务相关的衍生品交易,是否无须适用8号文以及17号文的规定,可按照业务序列管控自行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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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2-01 14:37:40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明确,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自营货币类、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循8号文要求,期货经纪、风险管理服务试点业务不在8号文适用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