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资基金转让持有的股权是否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2-05 16: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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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资基金转让持有的股权是否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对于管理人为国资全资或控股且存在国有LP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将基金所持的股权依投资协议约定转让、或采取市场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时,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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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2-05 16:59:57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实践中,鼓励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