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经国有产权登记的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4-01-29 1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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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未经国有产权登记的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咨询 | ||
内容: | 未经国有产权登记的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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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1-29 15:00:12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令第29号)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即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冯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