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将其专利实施对外许可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4-01-16 14: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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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有企业将其专利实施对外许可的问题咨询 | ||
内容: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企资产(专利)转让需要评估和进场交易,但并未对国企仅就专利实施许可是否应评估或进场交易作出规定。请问,若国有企业将其所有的专利对外实施许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的程序?是否需要履行进场交易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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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1-16 14:45:18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科创规〔2020〕15号)第九条规定,允许中央企业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问题所述国有企业将专利对外许可,可以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冯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