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范围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4-01-08 15: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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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范围的问题咨询 | ||
内容: | 国有资产评估完毕并出具评估报告后,需要向国资委备案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哪些报告可以不备案,备案有无金额下限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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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1-08 15:19:54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二、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冯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