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如何理解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3-11-07 15: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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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如何理解的问题咨询 | ||
内容: |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中,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是否包含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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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3-11-07 15:58:57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所述“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行为,其他债权原则上不符合该款所属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其中“债权”是指金融机构债权,一般不包括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的应付账款。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冯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