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3-08-03 14: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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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如何确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问题咨询 | ||
内容: |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产权〔2006〕274号):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请问企业(非国资)接受国有资产的增资或者收购时,是否可以采取共同委托的方式聘请评估机构?即企业(非国资)与国资方同时进行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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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3-08-03 14:37:41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作价参考在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时,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不宜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掌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