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3-07-19 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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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32号令第45条规定“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这一条如何理解?是否拓宽了非公开协议的范围?特定投资方是民营企业的,是否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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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3-07-19 15:03:06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没有拓宽非公开协议的范围。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是指从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角度考虑,与特定的投资方进行合作,需要结合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的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予以确定,由国家出资企业予以充分论证,国资监管机构严格审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