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12-02 1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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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请问:1.国家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的增资行为是否都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决策?对不属于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子企业增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能否向下进行授权?即国家出资企业A能否授权其直接持股企业B决定其下属企业的增资行为?2.国家出资企业A能否授权其下属企业B决定B企业下属企业的同比例增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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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12-02 15:16:19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根据您的问题,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本集团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相关决策事项不能层层授权下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