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11-04 14: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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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境外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内,中央企业控股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是否可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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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11-04 14:57:03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建议依据上述规定确定转让价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