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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发布时间:2022-10-03 15: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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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内容:

您好!关于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问题想咨询一下:1.若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AB两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期满后,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通过法定程序以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对价转让给B公司。请问协议如此约定,若A公司要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是否也必须按照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若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期满后,A公司可否直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C公司,而无需进场交易?还是即使减资退出也必须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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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10-03 15:25:29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进场公开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原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企业国有股权退出建议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通过产权市场公开交易。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王占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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