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01 16: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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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内容:中外合资企业(国企持股70,外企持股30)中,外资方欲把其持有股权转让给该中方,请问:1.此中情况,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吗?2.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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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09-01 16:24:18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对象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转让方,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应按照32号令执行。国企股东收购外方所持股权,执行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