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的规定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02 15: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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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的规定适用问题 | ||
内容: |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称“通知”)的规定:“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是否适用通知的规定?还是说“通知的规定”与“监管机构的规定”二者均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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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09-02 15:59:29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金融机构是否适用《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按如下原则把握:(1)金融机构开展自营的货币类、商品类衍生业务,要遵循8号文规定,开展代客资产管理、期货经纪、风险管理服务试点等业务,以及除货币和商品类的其他衍生业务,不适用8号文规定;(2)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遵守证监会、银保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如相关规定与8号文有冲突,优先适用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