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字号变更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06-01 19:24:35
留言详情
标题: | 关于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字号变更的咨询 | ||
内容: | 关于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以下内容想向您咨询: 《通知》第九条提到“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请问这一条规定是适用于5月16号《通知》发出之后企业去增资导致失去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还是在5月16号之前已经完成增资的企业也需遵从呢?换言之,如果标的企业已经于多年前从国有控股转变为了国有参股,字号自当年增资后也一直没有改变,在5月16日该《通知》发出后,是否需要主动去进行字号变更?这一规定具体应由哪一个部门在哪一个环节进行监管?感谢您的回复。 |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06-01 19:24:35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九条是对《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有关内容的重申,根据126号文第九条规定,中央企业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要求加强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字号等工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丰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