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全资公司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发布时间:2022-04-13 15: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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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有全资公司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 ||
内容: | 请问:国有全资公司担任某家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占股14,现拟转让全部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必须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法规进场交易,是否可以在进行审计评估后,依据公允价值直接向潜在受让方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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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04-13 15:14:06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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