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6号令是否适用香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权益变动
发布时间:2021-12-30 15: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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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36号令是否适用香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权益变动 | ||
内容: | 境内的国有控股企业持有在香港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7股份,并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现该国有控股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年内将所有的上市公司7股份全部对外转让。请问:该出售香港上市公司7股份的行为是否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是否适用该办法中第十二条中的“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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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1-12-30 15:36:04 |
回复: |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参股香港上市公司股权适用规则的有关问题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规范的情形,适用3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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