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的审核权限
发布时间:2021-12-14 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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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的审核权限 | ||
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请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否现行有效?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应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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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1-12-14 12:20:21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已废止,国有控股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