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发布时间:2021-11-17 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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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 ||
内容: | 某股份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全流通”上市,该公司股东中有具有国资背景的有限合伙企业(“国资有限合伙企业”),其拟申请为境外上市股份。请问国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6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并取得国有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盼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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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1-11-17 19:03:12 |
回复: |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咨询问题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十八条,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暂不涉及国有股东标识事宜,同时国资监管政策中无该类企业所持内资股股份申请转为境外上市股份需取得国资委批复文件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