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8 1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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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咨询 | ||
内容: | 2001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4条明确约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对外质押的比例不能超过50,2014年,国资委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中只有关于国有企业质押所持上市股份时组要备案,但没有提到质押比例问题,我有疑问,特向贵单位咨询,:1、该通知于2001年发布,目前是否仍然适用?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如何界定?是否泛指所有的国有企业?是否适用于各级国资委下辖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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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0-11-18 11:09:03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目前依然有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适用于各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伍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