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的过渡期怎样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时间:2020-11-06 17: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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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的过渡期怎样办理相关手续? | ||
内容: | 1.《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印发前占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是否需要补充登记?最迟应在何时完成登记? 2.未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需部分转让的,可否在转让完成后一并进行占有及转让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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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0-11-06 17:24:33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是《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印发前占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需要登记,登记时间应按照各地国资委要求办理。二是我委于2020年1月3日印发《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因此在《暂行规定》印发之日后未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需部分转让的,不可以在转让完成后一并进行登记,应按规定先办理占有登记,再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伍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