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适用32号文
发布时间:2019-08-02 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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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适用32号文 | ||
内容: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请问:1、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属于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 2、分立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3、分立企业能否以自身股权作为对价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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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19-08-02 07:12:27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行为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原则上不属于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具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陈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