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31 07: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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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问题 | ||
内容: | 2016年6月24日,贵委下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如某产权交易已经在该文件下发之前通过审核、评估程序,并在交易所挂牌,但产权交易合同日期在文件颁布之后。那么,该项交易是否还应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办法》约束和调整? 请予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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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19-07-31 07:57:19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之前已在交易所挂牌的项目,不受32号令约束和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陈宁 】